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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更新日期:2009/05/13 04:09

〔記者謝鳳秋/豐原報導〕按日計薪員工休無薪假沒保障,呂姓女勞工因無薪假造成薪資低於17280元,要求公司資遣不成,向本報爆料,該公司老闆則拿出勞委會解釋函強調,呂女按日薪計薪不受此限,該公司並未違法。

縣府勞工處勞動條件科長賈學明表示,勞委會解釋令確實註明,按月薪計薪者才受此保障,當初曾反映這樣限縮僅按月計薪者受保障,對廣大按日計薪的勞工相當不利、也不合理,但勞委會還是不願意改變這個決定。

呂姓勞工指出,去年10月公司開始實施無薪假,薪資14千多元實在太低了,勞基法規定,若無薪假薪資低於17280元,員工可以要求資遣,於是找主管商量,公司一度要發給17500元資遣費,但拒絕開立「非志願離職證明」,因為公司正在申請勞委會「加值充電計畫」,不能資遣員工。

呂姓勞工不願接受,公司同意將薪資提高到17280,她考慮留下來,但老闆將她由生管改調去倉庫收貨、要求掃地,還辱罵她說「請到妳是『衰小』(倒楣之意)、養老鼠咬布袋」。

該公司謝姓老闆表示,公司多數員工採日薪制按日計薪,勞委會無薪假薪資不得低於17280元規定,僅針對按月計薪者,這名員工想辭職準備考公職,欲申請失業補助金才要求公司資遣,公司如果發給她「非志願離職證明」才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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