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停止強制提繳勞工退休金相關條文規定 
※說明: 
1. 強制提繳取消: 身分為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依法不得為其提繳退休金,經詢問勞保局退休處, 之前強制提繳部份,可申覆取消,申覆核准後,勞保局退休處會將 先前強制提 繳費用歸還本公司。 
2. 自願提繳部份: 有意願自願提繳,得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自願提 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3. 資料來源: 
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bli.gov.tw/ 
行政院勞工法令查詢系統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1.asp?lsid=FL030634

 ※勞工退休金提繳對象:
 1. 強制提繳對象:
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 依照勞退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 94年6月底前到職,且94年7月1日 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之勞工,於94年7月15日前可選擇適用勞退新制、舊制或暫不選擇,如暫不選擇者,則繼續適用舊制。選擇適用新制者,自94年7月1日 起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選擇適用舊制(含暫不選擇)者,5年內(99年6月30日前)可改選新制。至94年7月1日 以後新到職或離職再受僱者,一律適用新制。 (1) 提繳規定:雇主必須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勞工始得於每月工資6%範圍內,個人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 (2) 提繳率:雇主提繳率不得低於6%;個人自願提繳率不得高於6%。 

2. 自願提繳對象依照勞退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之不適用勞基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得自願提繳,並依本條例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1) 不適用勞基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 

a. 提繳規定:雇主提繳及個人自願提繳之提繳順序,並無限制。依照勞委會函示,勞退條例第7條第2項中,所謂「經雇主同意」,係指由雇主為不適用勞基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辦理提繳手續之意,故雇主主動為該等人員提繳退休金,或該等人員單方面自願提繳退休金皆可。 

b. 提繳率:雇主提繳率為6%,個人自願提繳率不得高於6%。

 (2)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雇主僅得於每月工資6%範圍內,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事業單位不得為其提繳退休金。 

※ 委任經理人:

 1. 公司法相關規定: 

公司法第 8 條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公司法第 29 條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左列規定之。但 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 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二. 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三. 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 意之決議行之。 



2.民法相關規定: 

民法第553條 稱經理人者,謂由商號之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 前項經理權之授與,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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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 Eva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