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條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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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行政院勞委員會94年6月8日勞動2字第0940029639號公告
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 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上述公告所稱之祖父母或配偶之祖父母均含母之父母。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相關連結 : http://epaper.hilearning.hinet.net/images/cla/epaper/57/n4.htm
法規名稱 -勞工請假規則 (民國 94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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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
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喪假之規定)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
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