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5:失能年金實施後,如何認定失能程度發給年金?(第53條 第2項及第54條之1)
答:
失能年金係以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為保障對象,並授 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失能種類、狀態、等級等事項之給付標準。
問16: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失能年金條件時, 得否選擇現制一次金給付或年金給付?(第53條第4項)
答:
為兼顧現有保險年資者之權益,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且 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亦得選擇現制一次金給付。
問17:失能年金給付如何計算?(第53條第2項)
答:
平均月投保薪資×所得替代率(1.55%)×保險年資; 不足4,000元,發給4,000元。
舉例:林先生發生終身不能從事工作之失能事故,平均月投保薪資2 0,000元,保險年資5年。
每月年金金額:20,000×5×1.55%=1, 550;不足4,000元,發給4,000元。
問18:勞工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如有眷屬, 其失能年金有無加發補助?(第54條之2)
答:
請領失能年金的勞工,有下列眷屬時,每1人加發25%眷 屬補助,最多加發50%:
1.配偶:
(1)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未滿55歲, 無謀生能力或扶養第2款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2)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 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
2.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未成年;(2)無謀生能力;(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 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
舉例:林先生發生終身不能從事工作之失能事故,平均月投保薪資2 0,000元,保險年資5年。有眷屬2人。
每月年金金額:20,000×5×1.55%=1,550;不足 4,000元,發給4,000元。
有眷屬2人,加發50%,4,000×(1+50%)=6, 000元。
問19:因為職業災害造成的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如何發給失能年金給付?(第54條第2項)
答:
因為職業災害而導致終身無工作能力者,按普通事故年金標 準發給外,另增給20個月職災補償一次金。
問20:如勞工發生失能事故,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程度, 可以請領失能給付嗎?(第53條第1項)
答:
如果失能程度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可以依現行規定一次請領失能給付。
問21:請領老年年金給付需要符合那些條件?(第58條第1項第 2款)
答:
(一)年滿60歲(二)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三)離職退保。
問22:世界各國請領老年年金年齡逐漸延後, 我國的老年年金請領年齡,是否也會延後?(第58條第5項)
答:
考慮我國國情、顧及現有勞工權益及將來人口老化情形, 所以請領老年年金的年齡在施行9年內為60歲,從施行第10年起 提高1歲為61歲,以後每2年提高1歲到65歲。
假設:勞保年金98年1月1日起施行。
施行時間 | 請領年齡 |
98年-106年 | 60歲 |
107年 | 61歲 |
108年 | 61歲 |
109年 | 62歲 |
110年 | 62歲 |
111年 | 63歲 |
112年 | 63歲 |
113年 | 64歲 |
114年 | 64歲 |
115年 | 65歲 |
問23:年金給付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 可否選擇現制老年一次金給付或年金給付,有無時效限制?(第58 條第2項及第4項)
答:
年金給付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現制老年給付條件後 ,申請老年給付時,得選擇現制老年一次金給付或年金給付,並無時 效限制。
問24:年金施行前年資已滿15年,但已經離職退保, 年金施行後可以領老年年金嗎?
年金施行前保險年資皆予承認,所以勞工在年金施行後,達 到請領年齡時,不需要再加保,即可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問25:如果年資未滿15年,還可以請領給付嗎?(第58條第1 項第1款)
答:
如果勞工年資未滿15年,在離職退保後達到請領年齡時, 可以按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老年 一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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